有关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法律
(令和五年法律第六十八号)06月23日
第1条 /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鉴于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目前处于并不充分的状态,就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规定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角色等,同时通过规定基本计划的制定及其他必要事项,培养接纳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精神,进而以资实现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多样性宽容的社会。
第2条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取向”,是指有关恋爱感情或性感情对象的性别的指向。
2 本法所称“性别认同”,是指对自己所属性别认知的同一性的有无或程度的意识。
第3条 / 第三条 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应当按以下宗旨实施:符合全体国民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何,作为平等享有基本人权的、无可替代的个体受到尊重的理念;在不应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理由进行不当的歧视的认识下,相互尊重人格与个性,以资实现共生社会。
第4条 / 第四条 国家基于前条规定的基本理念(以下略作“基本理念”),努力制定及实施有关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
第5条 / 第五条 地方公共团体基于基本理念,与国家配合,立足于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制定及实施有关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
第6条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基于基本理念,就促进其雇佣的劳动者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理解上,进行普及开导,整备就业环境,保证咨询的机会等,以自发努力促进其劳动者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理解,同时努力协助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有关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
2 学校(指学校教育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一条所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及特别支援学校的幼儿部除外。下同)的设立者基于基本理念,就促进其设立的学校的大中小学生(以下本项及第十条第三项称“学生”)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理解上,在得到家庭和地区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的同时,进行教育或开导,整备教育环境,保证咨询的机会等,以自发努力促进该学校学生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理解,同时努力协助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有关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
第7条 / 第七条 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8条 / 第八条 政府应当基于基本理念,为谋求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的综合性、计划性的推进,策划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基本计划(以下本条称“基本计划”)。
2 基本计划中规定为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基本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3 内阁总理大臣应当制定基本计划的草案并征求内阁会议的决定。
4 在作出前项规定的内阁会议决定后,内阁总理大臣应当立即公布基本计划。
5 在认为必要时,内阁总理大臣为制定基本计划的草案,可以对有关行政机关长官寻求提供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6 政府应当考量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情势变化,基于对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的效果的评价,约每三年一次,研讨基本计划,在认为必要时,修改基本计划。
7 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准用于基本计划的修改。
第9条 / 第九条 国家推进对有关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制定必要的研究。
第10条 / 第十条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结合前条研究的进展状况,通过学校、地区、家庭、职场及其他多种场合,为国民能够加深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努力通过与身心发展相对应的教育、学习振兴及宣传活动等,扎实普及有关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知识,整备对应各种问题的咨询体制及实施其他必要的政策。
2 用人单位努力对其雇佣的劳动者提供加深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信息,进行研修,普及开导,整备关于就业环境的咨询体制及实施其他必要的措施。
3 学校的设立者及其设立的学校在得到家庭和地区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的同时,努力对其学校的学生进行加深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教育或开导,整备关于教育环境的咨询体制及实施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11条 / 第十一条 政府设置由内阁官房、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职员构成的性取向、性别认同理解促进联络会议,为谋求促进国民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理解的政策的综合性和有效推进进行联络调整。
第12条 / 第十二条 在实施本法规定的措施时,无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应留意全体国民能够安心生活。在该情况下,政府制定必要的方针指导其运用。
附 则 抄
第1条 / 第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条 / 第二条 就本法规定,以本法施行后的三年为目标,考量本法的施行情况,加以研讨,基于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