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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结构
以“条”作为分界线,可以将中国大陆与日本国的法令体系列举如下:(条之前的将各条组织起来,条之后的将每一条的内容组织起来。)
- 中国大陆:编 分编 章 节 条 款 项 目
- 日本国:编 章 节 款 目 条 项 号(下有多个层级:一二三 / イロハ / (一)(二)(三)……)
可以近似认为:
- 中国大陆的“款”等于日本国的“项”;
- 中国大陆的“项”等于日本国的“号”(第一层级,一二三);
- 中国大陆的“目”等于日本国的“号”(第二层级,イロハ)。
本站中的所有内容将完全使用日本国的体系,并不会对这些用语进行转化(如不会将“第二项”称作“第二款”)。
同条、同项、同号
“同条”“同项”“同号”等指的是该词前最近的一次条、项、号等的引用。
如:民法第20条第2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行为能力人的期间内,对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辅助人就其权限内的行为作出前项规定的催告的情况下,前述人没有在同项内的期间内发出明确答复的,同同项后段的规定。):此处的“同项”指前文的“前项”,也即第20条第1项。
抄与节选
标记有“抄”的法令和附则
本站原则上不收录全文均与修改或废止其他法令有关的法令。
标记有“抄”的法令省略了在本则(附则之前的内容)中修改其他法令的内容,或该法令仅收录尚有效力的部分。
标记有“抄”的附则省略了在附则中修改其他法令的内容,或与当前法律无关的其他规定。
标记有“节选”或明示已翻译部分的法令
这类法律仅翻译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可能会在将来翻译刊出。
左与右
日本法令等刊载在官报上时通常为纵向排版,故“左”对应横向排版的“下”,“右”对应横向排版的“上”。本站译文保留“左”与“右”的称呼不作转换。
较新的法令不再使用“左に掲げる”(左列)而转而用“次に掲げる”,本站将后者译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