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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罚妨害新干线铁路上的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的特例法
(昭和三十九年法律第一百一十一号)06月22日

(趣旨)

1 / 第一条 本法鉴于新干线铁路(指全国新干线铁路整备法(昭和四十五年法律第七十一号)规定的新干线铁路。下同)的列车在其主要区间以二百千米每小时的高速度行驶,就处罚妨害其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规定铁路营业法(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五号)的特例等事项。

(运行保安设备损坏等的犯罪)

2 / 第二条 损坏供新干线铁路使用的自动列车控制设备、列车集中控制设备等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确保列车运行安全的设备,或是作出其他有损前述设备机能行为的,处五年以下的惩役或五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擅自操作前项设备的,处一年以下的惩役或五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对第一项的设备造成损伤,或是作出有损同项设备机能之虞的行为的,处五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线路上放置物件等的犯罪)

3 / 第三条 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处一年以下的惩役或五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以可能妨害列车运行的方法,擅自将物件置于新干线铁路的线路(指轨道中心线两侧三米以内的轨道及其附属线路保安通道等设施。次号同)上,或是作出类似行为的

 擅自进入新干线铁路的线路内的

(向列车投掷物件等的犯罪)

4 / 第四条 向新干线铁路上行驶中的列车投掷或发射物件的,处五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附 则

本法自政令于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六个月的范围内指定的期日起施行。

附 则 (昭和四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律第七十一号) 抄

(施行期日)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一个月后施行。但是,根据附则第五项的规定修改后的有关处罚妨害新干线铁路上的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的特例法的规定,对在本法施行之际由日本国有铁道营业的连接东京都和大阪府的新干线铁路以外的新干线铁路,分别在规定其营业开始的政令确定的区间内,自政令确定的期日起适用。

(过渡措施)

 本法施行之际由日本国有铁道营业的连接东京都和大阪府的新干线铁路及本法施行之际日本国有铁道正在建设的连接大阪市和福冈市的新干线铁路,是本法规定的新干线铁路。

附 则 (平成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律第四十七号)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则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一百六十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第二条及第三条除外)自平成十三年一月六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各号对应的期日起施行。

 第九百九十五条(限于涉及部分修改有关规制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原子炉的法律的法律附则的修改规定的部分)、第一千三百零五条、第一千三百零六条、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千三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一千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附 则 (令和四年六月十七日法律第六十八号) 抄

(施行期日)

 本法自部分修改刑法等的法律的施行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对应各号规定的日期起施行。

 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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