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年龄称呼方式的法律
(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九十六号)05月24日
① 本法施行日以后,国民应当时常留心修改既往出生时为一岁的年龄表示方法,按照有关年龄计算的法律(明治三十五年法律第五十号)的规定算出的年数(不足一年时,按月数)表示年龄。
② 本法施行日以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在表示年龄时,该机关应当按前项规定的年数或月数表示。但是,特因不得已的事由需要使用出生时为一岁的年龄表示方法时,应特别明示其主旨。
附 则
① 本法自昭和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② 政府应当特积极指导国民大众理解本法的趣旨并励行本法。
③ 前项事务可以在附则第一项规定的期日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