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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罚法人干事的法律
(大正四年法律第十八号)06月21日

执行法人业务的社员、董事、会计参与人、执行人、理事、监查人或监事为免除刑事追诉或刑罚执行,采取合并等方法使法人消灭的,处五年以下的惩役。

附 则

本法自大正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平成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四十五号) 抄

(施行期日)

 本法自政令于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的范围内指定的期日起施行。

附 则 (平成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号) 抄

本法自会社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附 则 (令和四年六月十七日法律第六十八号) 抄

(施行期日)

 本法自部分修改刑法等的法律的施行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对应各号规定的日期起施行。

 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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