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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纸币证券管制法
(明治三十九年法律第五十一号)05月08日

1 / 第一条 具有一定形式、不基于个别的交易、确定金额且大量发行的证券,在认为与纸币发挥类似的作用时,财务大臣可以禁止其发行及流通。
② 前项的规定准用于约定给付以统一价格表示的物品的证券。

2 / 第二条 依前条禁止证券的发行及流通时,财务大臣立即进行公告。
② 禁止公告后以发行或流通为目的授受的证券无效。

3 / 第三条 违反禁令发行证券或授受该证券的,处一年以下的重禁锢或一千日元以下的罚金,该证券予以没收。
② 违反禁令以流通为目的授受证券的处罚同前项规定。

4 / 第四条 禁止公告后以发行或流通为目的授受的证券,除通过裁判没收以外,不问是何人所有,均通过行政处分没收。

附 则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一百六十号) 抄

(施行期日)

1 / 第一条 本法(第二条及第三条除外)自平成十三年一月六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各号对应的期日起施行。

 第九百九十五条(限于涉及部分修改有关规制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原子炉的法律的法律附则的修改规定的部分)、第一千三百零五条、第一千三百零六条、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千三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一千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附 则 (令和四年六月十七日法律第六十八号) 抄

(施行期日)

 本法自部分修改刑法等的法律的施行日起施行。但是,下列各号中的规定在对应各号规定的日期起施行。

 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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