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
(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三十三号)03月07日
第1条 / 第一条 未成年人禁止吸食烟草。
第2条 / 第二条 违反前条的,以行政处分没收为吸烟所持有的烟草及器具。
第3条 / 第三条 对未成年人行使亲权的人知情却不制止其吸烟的,处一日元以下的科料。
② 代行使亲权的人监督未成年人的,亦按照前项处断。
第4条 / 第四条 知道将供未成年人自用仍贩卖烟草或器具的,处十日元以下的罚金。
附 则
本法自明治三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