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widgets
tune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
(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三十三号)03月07日

1 / 第一条 未成年人禁止吸食烟草。

2 / 第二条 违反前条的,以行政处分没收为吸烟所持有的烟草及器具。

3 / 第三条 对未成年人行使亲权的人知情却不制止其吸烟的,处一日元以下的科料。
② 代行使亲权的人监督未成年人的,亦按照前项处断。

4 / 第四条 知道将供未成年人自用仍贩卖烟草或器具的,处十日元以下的罚金。

附 则

本法自明治三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设置和工具

close

深浅模式

night_sight_auto
跟随系统

正文字体

text_fields
无衬线

条文编号

format_list_bulleted
汉字

括号分色

toggle_off
关闭

以上设置仅在当前浏览器生效。
出于性能考虑,括号分色的开关状态不会被记忆。
条文编号示例:汉字/第一百二十条;阿拉伯/第120条
如需跳转到“第X条之Y”,输入“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