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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务心得
(明治八年太政官布告第一百零三号)06月08日

编注:本布告第一条、第二条与各程序法抵触而自然失效。

现将裁判事务心得相定如左,谨此布告。

1 / 第一条 各裁判所应按民事刑事等法律无迟滞地作出裁判。不得因有疑难而中止裁判向上级裁判所请示。但是,刑事上的死罪、终身惩役,不在此例。

2 / 第二条 凡有申请不服裁判的人时,不得在该裁判所进行辩解。应依尺度宣告应在期限内控诉或上告。

3 / 第三条 民事裁判,无成文法律,依习惯;无习惯,应推考条理裁判。

4 / 第四条 不得以裁判官裁判的宣告作为将来例行的一般尺度。

5 / 第五条 除颁布的布告布达外,各官省随时就事之指令不得作为将来裁判所应依据的一般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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