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务心得
(明治八年太政官布告第一百零三号)06月08日
编注:本布告第一条、第二条与各程序法抵触而自然失效。
现将裁判事务心得相定如左,谨此布告。
第1条 / 第一条 各裁判所应按民事刑事等法律无迟滞地作出裁判。不得因有疑难而中止裁判向上级裁判所请示。但是,刑事上的死罪、终身惩役,不在此例。
第2条 / 第二条 凡有申请不服裁判的人时,不得在该裁判所进行辩解。应依尺度宣告应在期限内控诉或上告。
第3条 / 第三条 民事裁判,无成文法律,依习惯;无习惯,应推考条理裁判。
第4条 / 第四条 不得以裁判官裁判的宣告作为将来例行的一般尺度。
第5条 / 第五条 除颁布的布告布达外,各官省随时就事之指令不得作为将来裁判所应依据的一般尺度。